无锡照明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资产(旧设备3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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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无锡照明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资产(旧设备3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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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WXCQZ22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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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行为 |
无锡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3日办公会议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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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日期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2/12/19 |
挂牌终止日期: |
2022/1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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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 |
无锡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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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物 |
本次转让标的资产为无锡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拟处置的机器设备共3台,详见附件1《资产清单》,现存放于体育365_365bet投注技巧_365bet注册网址新吴区新光路399号无锡照明股份有限公司钢结构大棚内,因设备长时间闲置,长期无维护保养,现已无法正常使用,标的资产以现状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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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 |
评估机构 |
无锡宝光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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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报告书编号 |
锡宝光评报字(2022)第010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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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核准(备案)单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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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基准日 |
2022/9/21 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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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标的评估值 |
9.75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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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事项 |
1、本次资产处置转让,转让方不保证转让范围内的资产的完整性及品质,均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最终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的状况及资产质量、数量方面的瑕疵等为由不接收标的资产或拒付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2、本公告附件1《资产清单》仅供意向受让方参考,不作为受让依据,受让方的受让内容,应以现场确认为准。一旦被确认为受让方,受让方不得因附件清单内容和实际不符而向转让方另行追加费用或调整最终成交价格。
3、本项目工期:不得超过1个工作日,以双方完成资产交接手续次日起计算,以清运完所有标的资产和垃圾、搬运人员全部退场、且经转让方验收合格后方视为完工。
4、本次转让为整体转让,不接受部分受让申请。
5、转让方不向受让方开具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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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
9.750000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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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 |
1、产权转让总价款在资产交易合同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
2、转让中涉及的相关税费,由交易双方按规定各自承担。
3、意向受让方须在挂牌期间内完成报名登记(可通过点击公告下方“我要报名”按钮进行线上报名),并于公告期满日16时前向无锡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户名:无锡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开户行:工商银行无锡梁溪支行营业室,账号:1103020119200603480)递交意向受让保证金29000元(以到账时间为准),若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则该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未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且无违规、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在最终受让方确定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原额返还。
4、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和商业信用,并承诺受让资金来源合法。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受让方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如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所交纳保证金:①在转让方设定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能在三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的;③挂牌期满后,产生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④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
7、标的资产搬运工作由受让方负责,受让方应接受并严格执行转让方制定的《搬运规则》(详见附件2),相关搬运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8、本次标的资产转让的服务费由受让方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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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查文件 |
1、无锡宝光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锡宝光评报字(2022)第0101号《资产评估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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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说明 |
1、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则自然撤牌。
2、挂牌期满,若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受让方时,采取电子竞价方式决定最终受让方,详见附件3《报价须知》。
3、本公告仅为本次资产转让的简要说明。意向受让方在做出申请受让本资产的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本公告内容,在提供身份证明的前提下,可以查询《资产评估报告》等转让方提供的相关资料并实地看样,看样联系人:钱经理13961781114。
4、意向受让方应按公告要求,在挂牌期间内通过点击公告下方“我要报名”按钮进行线上报名,交纳足额保证金后取得竞买资格。意向受让方需提交以下材料:
自然人:
(1)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签字)
(2)《报价须知》(见附件3,签字)
(3)《受让意向登记表》(见附件4,签字并填写)
企业:
(1)营业执照(正、副本均可,复印件盖章)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盖章)
(3)《报价须知》(见附件3,盖章)
(4)《受让意向登记表》(见附件4,盖章并填写)
(5)授权委托书以及经办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盖章,法定代表人本人办理的,此项材料无须提供)
5、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参照江苏省物价局文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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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吴先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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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0510-818193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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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0510-85198733 |